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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6-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颁布《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该人是否属于本单位在册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条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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