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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9-2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颁布《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木材流通秩序,制止非法运输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原条、薪材(含柴炭)、木制品、木制半成品和毛竹及其半成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产地运出木材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木材运输证:
    (一)县内运输的,向当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县内木材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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