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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7-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颁布《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保持>策的连续性和实行公平税负,我省过去对农林特产税的有关减免>策,现重新予以明确: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木材税费>策切实减轻林农负担的通知》(粤府〔1990〕111号),省财政厅《关于缓征原木(苗木)农林特产税的执行时间和期限的通知》(粤财农
税〔1991〕13号)有关缓征林农原木(苗木)农林特产税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石灰岩地区脱贫问题的通知》(粤府〔1990〕112号)有关缓征石灰岩地区农林特产税的规定,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华侨农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粤办发〔
1990〕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国营华侨农场征免农林特产税问题的通知》(粤财农税〔1990〕64号)有关14个享受亏损补贴的华侨农场免征农林特产税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号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的通知》(粤府办〔1993〕1
7号)有关对围垦企业缓征农林特产税的规定,继续执行至减免期限止。收购单位原征收产品税的产品,有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继续执行到批准减免期限止,同时报财政机关查验。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要切实搞好>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做好税源调查核实,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建立健全纳税的申报、减免审批制度,改进和完善征管办法,切实加强征收管理,
保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附: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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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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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东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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