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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11-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广东省涉外经济合同档案管理规定

    合同履行中,有关部门还应指定承办人员负责继续收集、积累针对合同内容所产生的各种文件材料,以保证合同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九条   归档合同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组卷(即一个项目的合同文件材料,组成一卷或数卷),或者按项目性质、专业,结合地区、价值等特征分门别门,组成案卷。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正确划分本单位的合同档案保管期限。凡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对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档案,列为永久保存;对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合同档案,列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认真编制合同档案的检索工具,积极做好合同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档案的保管、鉴定、销毁、统计、借阅工作,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文件材料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形成合同档案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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