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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9-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在我省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二)经驻军团级(含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疗半年未愈的;
    (三)部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辖区民>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各级退伍安置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常设机构,设在民>部门,配备专职人员,所需人员及编制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乡、镇接
待安置退伍军人工作由民>干部承办。武装、计划、科委、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应协助退伍安置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纳入预算,主要用于退伍义务兵的接待、两用人才的再培训和帮助解决生活、治病困难。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接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条件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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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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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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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外来务工人员疏导维稳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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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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