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局,省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4]86号和省劳动厅鲁劳发[1994]367号文件规定,现将一九九五年正常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九九三年九月底以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今年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15%增加养老金。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由于按在职人员的规定增加了工资,今年不进行调整。 二、 月基本养老金基数,在鲁政发[1994]86号文第三条 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加上按鲁政发[1994]86号和鲁劳发[1994]367号及鲁劳发[1995]270号文增加的待遇核定。 三、 符合享受相当于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条件的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93]3号文件退休的老工人),按本通知增加的养老金,可从一九九五年起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 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改制前已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的和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仍执行机关事业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不执行本通知。 五、 正常调整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资金开支渠道列支。 六、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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