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市场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的通知
深建管〔2002〕21号
《深圳市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与公示办法》现予印发。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和从事建>材料、构配二、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的企业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评标专家或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皆应严格自律,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共同维护我市建>市场秩序。对该《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2002年6月11日
深圳市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以及从事建>材料、构配二、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的企业; (二)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市建设局的上述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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