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10-31
【法律文号】:苏劳险[1995]23号 【执行日期】:1995-10-31
江苏省劳动局
苏劳险[1995]23号
【字体: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各有关单位: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以内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发给病假工资,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以上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企业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可比照退职办理或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按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暂按当地上一年城镇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发给生活费。
  所需费用,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仍从原渠道列支。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的有关规定仍按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87号令)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第41号令)以及省政府《江苏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91年15号令)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