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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8-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7〕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广州市人事局是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培训规章和>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写并审定公务员培训有关教材;对培训施教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培训需求调查、信息交流、理论研究、效益评估和师资培训;组织境外培训的交流
和合作;检查、指导、协调各系统部门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区、县级市人事部门负责按上级关于公务员培训的规章、>策和规划,拟定本地区公务员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本地区公务员公共课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专业课培训工作(区、县级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人员除外)。
    三、广州市行政学院是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基地,区、县级市行政学校(中心)等和其他培训机构,具备培训条件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广州市人事局审批。经批准并进行资格认可后方可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四、晋升为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含非领导职务)和各区晋升为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含非领导职务)由广州市行政学院负责培训。
    各区晋升为副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含非领导职务)由各区负责培训。
    晋升副局以上(含副局)职务的公务员培训,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的各科考试(查)成绩,由承担培训院校或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广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报广州市人事局验印。培训证书是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培训成绩的有效证明,培训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六、培训时间:
    (一)初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采取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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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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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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