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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7-3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粤府〔1998〕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级政府要按照《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市财政专项返还市建委用于市区河涌防洪排涝等市>项目。
    三、我市具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镇为番禺市市桥镇、花都市新华镇、增城市荔城镇、从化市街口镇。
    四、广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水利局参照中央、省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月二十三日  粤府〔1998〕11号)
  
          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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