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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10-5
【法律文号】:(95)鲁劳仲函字016号 【执行日期】:1995-10-5
山东省劳动厅
(95)鲁劳仲函字016号
【字体:  
关于如何确定职工违约金计算基数的复函

  潍坊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职工违约金计算基数的请示》(潍劳裁字[1995]第192号)收悉,经研究,请按以下意见处理,即:职工离职前凡是没有足额领取工资的,在计算违约金时,可以职工自动离职前有实际工资收入的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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