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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省总工会 省经济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5-16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6]120号 【执行日期】:1996-5-16
山东省劳动厅 省总工会 省经济委员会
鲁劳发[1996]120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劳部发[1996]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抓紧组织落实。
  一、 各市、地接此通知后要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按三方原则组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配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通知》的要求进行调整,力争在年内实现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全部按照法律规定、三方机制建立健全的目标。
  二、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按《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将三方原则融于工作制度之中,以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三方作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注意从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有实践的人员中培养选拔兼职仲裁员,省劳动厅将在年内适当时机举办一次兼职仲裁员资格培训班。
  三、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积极组织贯彻《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精神,检查总结完善三方机制的情况,并于1996年7月15日前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将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书面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该转发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1996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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