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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3-28
【法律文号】:鲁政发[2001]26号 【执行日期】:2001-3-28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01]26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大事来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看到,今后几年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预计“十五”期间每年需就业的城镇劳动力近120万人,另外还有8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我国加入WTO后,将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导致结构性失业增加,特别是今明两年,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比较集中,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全省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调控的原则,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努力扩大就业门路,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实现企业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过渡,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树立大就业意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省委鲁发[1997]14号和鲁发[1998]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进一步落实促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也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市场就业方针,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鼓励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大力宣传自谋职业、开拓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重点,拓宽就业渠道
  要贯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抓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机遇,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要把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大中城市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要把社区服务作为主攻方向,不断扩大就业容量;中小城市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使之成为就业的主要渠道,努力实现经济与就业的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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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部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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