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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11-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劳动局
【字体: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燃气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深圳市建设局、劳动局、公安消防局、住宅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的单位、使用燃气的用户、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深圳市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第五条   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患,保证燃气安全。
    第六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
    第七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并与下属各经营网点签订安全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一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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