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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 【颁布日期】:1998-6-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
【字体: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深圳市社保局、深圳市体改办、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员工下岗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员工,应按下列办法进行裁减:
    (一)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的,企业可以申报裁员;
    (二)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要充分挖掘潜力,通过转业转岗培训、借用、内退、离岗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多种途径实现富余员工内部分流。
    第七条   企业富余员工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实现分流,确需下岗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15天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情况,提出分流及下岗方案,内容包括:人员富余情况、已采取的分流措施、拟下岗人数、拟下岗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实施步骤等,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二)填报《深圳市国有企业安排户籍员工下岗报告书》(以下称《员工下岗报告书》)及《拟安排下岗户籍员工登记表》。
    (三)经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批和核准单位对企业《员工下岗报告书》审核后,企业方可安排员工下岗,其下岗员工由所属再就业业务中心管理。
    第八条   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和各企业再就业业务中心,应按月向市再就业业务中心填报《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情况统计表》,备案员工下岗情况。
    第九条   夫妻在同一企业或系统内工作的,企业不应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一方已下岗,则另一方所在企业不应安排其下岗。
    第十条   下列员工,企业应尽可能不安排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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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检查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的通知
·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本市相关法规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与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并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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