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员工下岗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员工,应按下列办法进行裁减: (一)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的,企业可以申报裁员; (二)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要充分挖掘潜力,通过转业转岗培训、借用、内退、离岗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多种途径实现富余员工内部分流。 第七条 企业富余员工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实现分流,确需下岗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15天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情况,提出分流及下岗方案,内容包括:人员富余情况、已采取的分流措施、拟下岗人数、拟下岗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实施步骤等,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二)填报《深圳市国有企业安排户籍员工下岗报告书》(以下称《员工下岗报告书》)及《拟安排下岗户籍员工登记表》。 (三)经企业改革方案的审批和核准单位对企业《员工下岗报告书》审核后,企业方可安排员工下岗,其下岗员工由所属再就业业务中心管理。 第八条 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和各企业再就业业务中心,应按月向市再就业业务中心填报《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情况统计表》,备案员工下岗情况。 第九条 夫妻在同一企业或系统内工作的,企业不应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一方已下岗,则另一方所在企业不应安排其下岗。 第十条 下列员工,企业应尽可能不安排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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