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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 【颁布日期】:1998-6-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
【字体: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深圳市社保局、深圳市体改办、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
    (二)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5年的;
    (三)患重病、绝症及有其它特殊困难的。
  
          第三章   下岗员工的托管
    第十一条   员工下岗后进入所属再就业业务中心托管。托管的有效期限至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办理托管登记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填报《深圳市下岗员工登记表》;
    (二)再就业业务中心、下岗员工及所属企业3方签定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要明确托管期限,各方在托管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再就业业务中心应对托管人员登记造册,并对个人资料实行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再就业业务中心依据登记资料为托管人员提供托管业务。业务项目包括:
    (一)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员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组织转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四)为没有单位存放档案的人员托管档案。
    第十四条   市再就业业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第一年为失业救济标准的120%,第二年为110%,第三年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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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检查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的通知
·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本市相关法规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与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并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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