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 (二)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5年的; (三)患重病、绝症及有其它特殊困难的。 第三章 下岗员工的托管 第十一条 员工下岗后进入所属再就业业务中心托管。托管的有效期限至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办理托管登记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填报《深圳市下岗员工登记表》; (二)再就业业务中心、下岗员工及所属企业3方签定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要明确托管期限,各方在托管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再就业业务中心应对托管人员登记造册,并对个人资料实行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再就业业务中心依据登记资料为托管人员提供托管业务。业务项目包括: (一)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员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组织转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四)为没有单位存放档案的人员托管档案。 第十四条 市再就业业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第一年为失业救济标准的120%,第二年为110%,第三年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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