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再就业业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实行。 第十五条 下岗员工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再就业业务中心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 第十六条 下岗员工实行报到制度。下岗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到再就业业务中心报到。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不予发放其次月的基本生活费;无故连续2次未报到的下岗员工,再就业业务中心可提前解除托管关系,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托管期间下岗员工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业务中心介绍的就业岗位,或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再就业业务中心组织的培训,再就业业务中心可提前解除托管关系,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下岗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再就业业务中心应与其终止托管关系: (一)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 (二)托管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三)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 终止托管关系的人员,同时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可按《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市、区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下岗员工在托管期间自谋职业或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所属再就业业务中心开具《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证明》(以下简称《下岗证明》),下岗员工和招用单位凭《下岗证明》,享受有关鼓励扶持>策。 第二十一条 下岗员工凭《下岗证明》参加再就业培训,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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