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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 【颁布日期】:1998-6-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
【字体: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深圳市社保局、深圳市体改办、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其它再就业业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实行。
    第十五条   下岗员工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再就业业务中心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
    第十六条   下岗员工实行报到制度。下岗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到再就业业务中心报到。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不予发放其次月的基本生活费;无故连续2次未报到的下岗员工,再就业业务中心可提前解除托管关系,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托管期间下岗员工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业务中心介绍的就业岗位,或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再就业业务中心组织的培训,再就业业务中心可提前解除托管关系,并通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下岗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再就业业务中心应与其终止托管关系:
    (一)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
    (二)托管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三)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
    终止托管关系的人员,同时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可按《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市、区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下岗员工在托管期间自谋职业或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所属再就业业务中心开具《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证明》(以下简称《下岗证明》),下岗员工和招用单位凭《下岗证明》,享受有关鼓励扶持>策。
    第二十一条   下岗员工凭《下岗证明》参加再就业培训,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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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检查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的通知
·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本市相关法规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与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并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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