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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 【颁布日期】:1998-6-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
【字体: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深圳市社保局、深圳市体改办、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下岗证明》由市再就业业务中心统一印制。《下岗证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下岗员工不得将《下岗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   下岗员工再就业
    第二十三条   凡未达到《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规定比例的企业,只要下岗员工愿意并有能力从事劳务工岗位工作的,企业应清退劳务工,腾出岗位安排下岗员工。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岗员工的国有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新招劳务工。出现新的岗位空缺时,应首先从本企业或本系统下岗员工中优先招聘。
    第二十五条   下岗员工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接受再就业指导,参加转业技能培训,提高竞争就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下岗员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强创业。
    第二十七条   各再就业业务机构应建立下岗员工信息库,加强相互之间及与各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及时获得岗位信息,为下岗员工提供有效的再就业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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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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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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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本市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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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与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并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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