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 |
【颁布日期】:1998-6-23 |
| 【法律文号】: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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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深圳市社保局、深圳市体改办、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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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做好下岗员工管理及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股权在25%以上、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员工,是指由于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在原企业中没有工作岗位,在社会上无工作收入,但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本市户籍员工,包括原固定职工身份的员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员工。 第四条 市属3家资产经营公司、一类企业、驻深内联国有企业集团成立的再就业业务中心,负责企业系统内部下岗员工的管理;区再就业业务中心,负责区属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市再就业业务中心,负责未成立再就业业务中心的其它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管理。 第五条 再就业业务中心管理下岗员工,应遵循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政府扶持、企业帮助与个人参与市场竞争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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