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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5-6
【法律文号】:苏劳函[1996]5号 【执行日期】:1996-5-6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函[1996]5号
【字体:  
关于患职业病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函

  各市劳动局:
  最近一些单位询问患职业病职工有关待遇问题,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凡确诊为职业病的在职职工,在治疗、疗养期间,其工资、奖金、各项津贴、福利、保健食品等待遇,按本企业同类人员在岗职工的有关待遇执行。
  二、职工因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需住院观察治疗的,其所需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差旅费等按因工待遇处理。
  三、已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其工资和奖金减少部分,由企业予以补足。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及保健品待遇予以保留。职业病治愈后,不再享受上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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