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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4-4
【法律文号】:沪劳保法发[2001]21号 【执行日期】:2001-4-4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教育委员会
沪劳保法发[2001]2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单位接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综合实习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接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 接纳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综合实习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应当安排学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综合实习活动,同时还要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综合实习工作的管理,落实专人带教。
  二、 实习单位应当与实习学生所在的学校就下列内容签订协议:
  1. 综合实习期限;
  2. 学校和实习单位各自的管理职责;
  3. 综合实习时间安排和班次;
  4.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5. 实习津贴;
  6. 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
  7. 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实习协议一式两份,实习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
  三、 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对学生的综合实习时间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确需延长的,要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才能执行。因实习单位特殊要求,学生实习确需安排在寒暑假中的,学校应调整教学进度课时计划,以保证学生的休假时间。学生实习时间每周30小时,每天不超过6小时,每周休息2天。
  四、 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登高等危害性劳动或其他有损身体健康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学习。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学生加班或超时劳动,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加班,须经学生本人同意,并通知其学校和监护人。
  五、 实习单位和学校在学生实习前,在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毕业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六、 实习学生在综合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根据实习专业和工种给以适当的实习津贴。学校不得以任何现由从学生实生津贴中扣除管理费等项费用。
  七、 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学生一旦毕业,就视为实习期结束。实习单位如需继续留用的,则应当与被留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八、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接纳外省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来沪实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退。
  九、 本市或外地劳务中介机构不得中介外省市学校学生来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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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市医保局关于2006医保年度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协保人员申请医保综合减负时年收入标准确定等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外劳力就业的规定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质量状况普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的通知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招标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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