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劳动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规定,结合本市已公布的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现将本市2001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 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2001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为257元。 二、 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工龄按一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2001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为9.7元。 三、 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其他事宜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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