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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4-6
【法律文号】:沪劳保福发[2001]23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2001-4-6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福发[2001]23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2000年1~3月单位工资基数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部分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文)的有关精神,现对2000年一季度(1~3)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可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凡单位(含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投保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一季度(1~3)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超过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专项用于本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
  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2000年一季度工资总额核实后,按上述第一条 意见将可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随同实际划帐前应得的收益,一并转入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帐户,并及时通知单位。
  三、 凡符合上述规定但尚未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文)的规定,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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