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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4-11
【法律文号】:沪劳保关发[2001]24号 【执行日期】:2001-4-1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关发[2001]24号
【字体:  
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若干具体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二)

  各区县劳动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控股(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的精神,现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改签协保协议问题
  1. 协保协议的改签对象适用于在沪府办(2000)32号文颁布前按《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规定已签订协保协议、但期限未签至退休的人员。
  2. 根据沪府办(2000)32号文中有关协保协议期限的规定,沪府办(1997)26号文中关于协保协议期满后可以续签的规定自此次改签结束后不再执行。原协保协议中有关续签的条款可以通过改签予以履行。
  3. 改签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承担比例、缴纳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可以按照原协议的相关约定来确定,也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由单位负责解决。
  4.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协保协议改签工作的政策宣传,对需改签的对象要列出名单,认真梳理。对不愿改签的人员要分别情况,做好扎实细致的工作,经做工作仍不愿改签的人员,单位要做好备案工作,并可按下述规定继续履行原协保协议:
  (1) 根据本市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增缴2.5%的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承担比例原则上由单位与协保人员协商确定。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由单位负责解决。
  (2) 协保协议到期后,单位不再办理续签手续。协保协议期满时劳动合同时终止,符合享受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职工,由企业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 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办理退工手续。
  5. 凡改签后其《劳动手册》的更改,由单位凭改签协议,以及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凭证,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二、 关于协保人员社会保险相关问题
  1. 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后,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沪府办(2000)32号文规定免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比例按本市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协保人员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的,可到“协保专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的银行为协保差额缴费人员设立“社会保险缴费帐户”,并制作相应的“个人缴费卡”。单位及协保人员按月将社会保险费注入其缴费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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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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