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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中共南京市委老干部局 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10-30
【法律文号】:宁劳福字[1997]21号
【执行日期】:1997-7-1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中共南京市委老干部局 南京市劳动局
宁劳福字[1997]21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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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的有关待遇标准的电话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组织部、老干部局、劳动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标准的电话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企业离休人员综合补贴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5元,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自1997年9月起,我市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按机关规定执行,即丧葬费为600元,包干使用;一次性抚恤费按本人标准工资10个月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统一按机关标准(宁财行[1996]727号)调整,所需费用仍从原渠道列支。
三、根据苏人薪[1997]9号文件精神,符合省组织部1996年10月电话通知精神提高职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级别工资可在原级别基础上晋升一档,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核。如离休人员现离休金高于或等于 机关单位同类人员这次调整级别工资后离休金总额的,不再增加,低于的予以补足,所需费用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附: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标准的电话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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