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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10-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

    建立和健全以财政拨款为主,多>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是实现九十年代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与增长,现就我区多>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继续执行并进一步完善中央、自治区的有关>策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发[199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桂>发[
1991]4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多>道筹措教育经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1993]87号)。
    (二)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三)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比例计征。具体征收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征收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办[1994]97号)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第二十四条 规定,农村教育集资的审批权放在县(市)一级,根据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组织集资,集资款主要用于农村学校的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以
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
    (五)继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力量以及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对教育事业的捐助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免税。
    二、进一步拓宽教育经费来源>道
    (一)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第二十三条 规定:“除足额征收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外,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实际需要与可能,决定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必须专用”。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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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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