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市直企业: 1986年以来,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以提高本单位职工工作能力为目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培训。有的按国家或行业部委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职工进行了培训考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核发了技术等级证书;有的按行业标准对职工进行了培训考核,发放了本行业的技术等级证书。为加快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贯彻青政办发[2000]57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技术等级证书的认定 (一)1993年以前,按行业标准培训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技术等级证书,应重新进行考核认定。认定时按相应的技术等级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按国家新标准五级执行,即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新旧技术等级的对应标准为:实行八级制的,一二三级为初级,四五六级为中级,七八级为高级;实行商业营业员五至一级制的,五级为初级,四三级为中级,二一级为高级;实行烹饪、宾馆服务、美发师、美容师等级制的,五四级为初级,三二一级为中级,特二特一级为高级。 (三)证书认定时,企业应持行业颁发的证书、花名册、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审核。 (四)职工所持证书与现从事技术工种不相符的,经双方协商,企业可予以调整相应的工种岗位,职工须参加现从事工种的技能培训考核。按国家或行业部颁职业技能标准考核合格后,核发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证书考核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考核。 (六)技术等级认定时,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鉴定考核需要,提供符合职业技能标准的工件,经审定同意后,实行在岗考核。 (七)各工种鉴定考核的考评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未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员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企业自行组织的短期培训,岗位培训所发证书不属此次对应核证范围。 二、培训考核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所属企业在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90个工种(职业)持职业资格证书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调查情况于今年10月底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山东路15号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四楼,传真:5848605);对未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人员,企业应作出培训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今年底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时,原则上应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编教材、大纲;使用本行业颁发的大纲、教材的,要在培训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各单位因工种人数少难以开展培训的,可报行业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统筹划安排活动。 (四)各单位在组织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培训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其中,从事本工种专业满8年及以上的,可参加高级培训;满5年不满8年的,可参加中级培训;其余参加初级培训。 (五)各单位应加强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鼓励已取得初级证书的参加中级工培训,已取得中级证书的参加高级工培训,已取得高级证书的参加技师培训。 (六)各单位组织培训后,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鉴定,其中:40岁以上的职工理论考试实行开卷方式,40岁以下的职工理论考试实行闭卷方式。 三、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应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确定专人具体抓,根据青政办发[2000]57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定期了解、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组成指导小组,定期深入到各市区、各行业进行指导。 (三)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和青政办发[2000]57号文件的要求,把住录用手续关。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就业手续。 (四)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培训机构,要抓住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机遇,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签订培训合同,积极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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