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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7-1
【法律文号】:苏劳函[1995]14号 【执行日期】:1995-7-1
江苏省劳动局
苏劳函[1995]14号
【字体:  
关于“四、三制”工人实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局:
  最近,有些单位来函、来电询问,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人执行每周40小时新工时制后,如何适当增加休息天数等问题。现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我局苏劳薪[1995]5号文中,对于实行五天工作制的企业在换算小时工资标准时是含国家法定节假日7天带薪休息时间的,即为月平均174小时。因此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实行五天工作制后,月平均实际工作时间应为169.33小时,不含带薪休息的7天。
  三、实行“四、三制”的职工,年休息时间应在实行“四、三制”工时制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4.5天,即:(365-7)×6/8-(365-304-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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