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城),保障城建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城建法规)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建制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城建监察机构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建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城建监察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城建监察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城建监察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建监察工作,为城建监察机构提供所需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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