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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8-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字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违反劳动法规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劳动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给予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法成立职业介绍中介业务机构,以及非职业介绍中介业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中介业务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职业介绍中介业务机构从事非法中介业务活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含乡村集体企业和乡村个体经济组织)擅自招用无《务工许可证》的农村或者外省劳动力的,除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外,每招用1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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