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24日>>发(1995)75号发布 根据1998年9月27日>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发〔1998〕73号进行修正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劳动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给予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法成立职业介绍中介业务机构,以及非职业介绍中介业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中介业务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职业介绍中介业务机构从事非法中介业务活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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