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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4-6-21
【法律文号】:宁劳福字[1994]3号 【执行日期】:1994-6-21
南京市劳动局
宁劳福字[1994]3号
【字体:  
关于职工因工致残后安装假肢费用报销问题的答复

  南京港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王桂花右臂装进口假肢的再次报告”(宁港劳[1994]133号)悉。经请示国家劳动部、省劳动局,现答复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需要安装假肢的,经单位同意,安装假肢的费用可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安装假肢费用不得发给本人。如果安装进口假肢,其价格超出国家普及型标准的部分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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