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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12-29
【法律文号】:宁劳护字[1997]116号 【执行日期】:1997-12-29
南京市劳动局
宁劳护字[1997]116号
【字体:  
关于重申有关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的几项规定

  各县、区劳动局,各有关主管局(集团、公司),各部、省属在宁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我市发生多起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侵害了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纠正这一错误倾向,我局要求企业各级领导除认真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和《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199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外,特重申如下几项确定:
  1、市属以上企业和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及主管部门企业在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企业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市劳动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县、区属企业和街道、乡镇企业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应由企业领导在24小时内迅速向县、区劳动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县、区有关部门在接报后12小时内向市各有关部门报告。县、区劳动局在事故结案后当月内,应将结案材料报市劳动局备案。
  2、凡在宁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南京市辖区外进行生产、施工作业时发生职工因工死亡、重伤事故,在宁企业领导必须在接报后12小时内,向市劳动局报告,并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结案后,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报我局备案,否则按隐瞒事故处理。
  3、企业职工在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或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发生的因机动车辆造成的伤亡事故,在报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按隶属关系报市劳动局及县、区劳动局。
  4、建设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向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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