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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3-6-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
【字体: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印发各地。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退出现役并确定转业的志愿兵,原则上回原籍,由当地县(市、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待,列为城镇退伍安置对象予以安排工作。其安置办法,仍按国家关于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安置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对退出现役志愿兵中未婚者,因家
庭住址变迁或已婚者要求照顾夫妻关系,需要易地安置的,属于省内的,先由本人原籍地、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尔后与有关地、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安置;属于外省的,需经原籍省、市、自治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安置;属于外省的,需经原籍省、市、自治区复很军人
安置办公室同我省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经同意后批转有关地区安排工作。
    二、对原从全民所有制或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入伍,现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安置在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
    三、在接收安置转业的志愿兵时,要严格审查,对照本人档案中改为志愿兵的批>及退出现役时的部队证明,严防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安置工作。如有违反,查出后要随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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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陕西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文物园林宗教旅游景点对军人减免门票收费的通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士和投资者提供就业便利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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