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分别以政府第73、74号令发布实施,这是我区依法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监督行为的重要举措,是人民群众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衡 量标准之一,是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的具体体现。行政执法证>领证机关应当首先从思想认识上对这次发证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工作,保证发证工作按期完成。 由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是一项新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了保证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发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执法机关的证>核发工作计划在1998年上半年全部结束,其中自治区区级单位的发证工作计划在1998年第一季度结束。为了按时完成发证工作,确定自治区广播电视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乌鲁木齐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4个部门做为首批发证 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的发证工作计划在1998年1月底结束。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依法得到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自治区区级单位的《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核发。地、州、市、县(市、区)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各自对口的自治区有关 部门、机构和依法得到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组织核发,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的指导、监督,并向其备案。申领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口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2个以上的,根据申领证>人的具体工作职责,经其对口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指定的自治 区业务主管部门发证。《行政执法证》由上述发证机关在持证人照片骑缝处加盖钢印。 三、《执法监督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颁发,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实施。《执法监督证》的颁发对象主要是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机构在行业(专业)执法活动中具有综合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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