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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局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4-12-26
【法律文号】:苏劳仲[1994]25号 【执行日期】:1994-12-26
江苏省劳动局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苏劳仲[1994]25号
【字体: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理论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三、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问题
  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实际条款的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因违反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三是根据合同双方事前约定,因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即违约金。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九十一条、九十五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述的“损害”,既包括“经济损失”,还包括“其他权利被侵害造成的损失后果”。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应在实践中注意把握。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违反劳动合同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应符合三个条件:(1)有违反劳动合同行为;(2)主观有过错;(3)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后果。如果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赔偿、补偿数额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而双方有约定且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则从其约定。并根据双方有无责任、责任大小,造成的损害或经济损失合理判定。涉及培训等项费用的赔偿,可以根据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结合合同期加以折算。违反劳动合同一方,除了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给予受害方经济补偿。
  《劳动法》对违约金未规定,但在实践中作为保证劳动合同履行的方式之一,已经在不同程度上被使用。因此,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且对双方具有共同约束力,又不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应当承认其效力。具体处理,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条件、数额,综合考虑合同期限、在本企业获取的劳动报酬、实际支付能力和权利义务等等因素,合理决定违约金支付数额。由于违约金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特性,当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低于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后不再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经济损失的,则应再以经济赔偿补足损失差额。
  四、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第三人问题
  《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妥善、及时、彻底处理。
  劳动仲裁第三概念,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概念,劳动仲裁第三人一般不作为分类。要从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出发,根据具体案情,确立第三人。
  劳动仲裁第三人有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和义务,但无权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申请撤诉。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涉及第三人劳动权利义务的,第三人应在调解书上署名,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调解书依法送达第三人;仲裁裁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时,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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