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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3-29
【法律文号】:苏劳社就[2001]1号 【执行日期】:2001-3-29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就[2001]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社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严格清理和制止非法职业中介活动,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厅有关文件规定,现对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中介资质认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职业中介资质认定的工作内容
  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条例》和《规定》,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资质认定登记。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条例》和《规定》对开办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兼办职业中介业务的机构进行年度资质检验。
  二、 职业中介资质认定检验的条件和标准
  1. 职业中介机构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2. 原已登记机构和申办单位或个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职业中介资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职业中介资格认定方法
  1. 新申办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由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附后),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等规定,进行审核签章后,报省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认定验印,加盖“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中介资格认定专用章”。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凭省认定验印的登记表和给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编号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做好有关备案工作。省直单位直接报省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审核认定验印发证。
  2. 已取得许可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资格审验制度。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对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初审,于每年3月31日前对初审合格的机构,填写《江苏省职业中介资质认定登记表》(附后),报省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认定验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凭省认定验印件办理年检贴花等手续。
  四、 2001年度职业中介资质认定工作安排
  1. 2001年3月1日至4月10日:由各省辖市和县(市)负责所辖地的职业中介资质认定,于2001年4月15日前将通过职业介绍资质认定的机构,填写《江办省职业中介资质认定登记表》报省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2. 2000年4月15日至4月30日:由省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核准《职业介经绍许可证》编号。
  3. 2001年5月15日前,由各省辖市和县(市)按省认定验印件和给定的编号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于6月15日前办结《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规定的备案事项。
  4. 2001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和县(市)须将一套按编号顺序装订好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及其随附资料和图片报送省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五、 有关要求
  1. 为落实职业中介资格认定的工作责任,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分管和负责审核认定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审核认定栏内签名后方可加盖审核认定单位印章,既有审核认定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又有审核认定单位印章的证件和表册,方可生效。
  2. 各地须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将通过2001年度职业介绍资历质认定的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职业介绍许可证》编号,连同当地和省职业中介资质监督电话(025—3396946)予以发布公告,并在所有核准的机构公示(信息)栏中张贴。
  3.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明确具体负责人和经办人各1人,并将名单电话告知省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认定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亦请随时联系。联系电话:025—3396946;电子信箱:jsjysy@sina.com;邮政编码;210024;通信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7号(华东饭店A楼319室。)
  附:1、江苏省职业中介资质认定登记表(略)
  2、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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