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11-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城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伊犁>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
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乡镇企业发展很快。据1999年底统计,全区已有乡镇企业29.7万个,从业人员74.9万人,其中在城镇的乡镇企业近4000个,从业人员15万人左右。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在城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要求将他们与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一样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为了有利于乡镇企业的发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第47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区在城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二、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实行全区统一的费率。属集体性质的企业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9%缴纳,职工个人起步时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以后随自治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私营性质的企业按照新>发〔1998〕98号文件确定
的17%的费率执行。
    三、乡镇企业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按新>发〔1997〕10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原国有企业职工转入乡镇企业工作的,其原在国有企业的缴费年限(含可视同缴费年限)与乡镇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将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社会保险统筹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乡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策宣传、督查指导工作
,确保这项工作在全区得以顺利实施。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金保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2006)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个调整新疆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