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社区
|
HR考证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法律库首页
咨询首页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3-1
【法律文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1-3-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印发《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社保)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为持续有效地开展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的积极性,尽快形成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培训适应市场、就业与培训紧密结合的再就业培训新格局,现对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提出如下管理办法,请参照执行。
一、 确定条件
1. 凡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以及教育部门的大专院校、职业学校面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举办再就业培训班的,均可申请成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
2. 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与承担再就业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地、设备,有满足开设专业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3. 申请单位应当有相应的工作规章和管理制度。配备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较高的领导班子;配备比较完备的教务、行政、后勤、财务等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并有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比较稳定的教师队伍。
二、 确定程序
1、 申请单位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
2、 各级就业管理机构经考察论证后,合格的确定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同时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作的“江苏省就业培训定点单位”铜牌。
三、 专业设置、培训形式
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专业的设置,一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经就业管理机构批准组织招生报名,同时签订《再就业培训协议书》(见附件2);二是参加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举办的公开招标活动,竞争投标获得培训任务。具体操作是: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培训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培训招标信息,定点单位结合自身条件,提出自己的标的,再由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培训机构的培训形式可灵活多样。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夜校等形式,或根据失业、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四、考核发证
培训机构开班前应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送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培训过程中接受听课、监考等监督。培训期满,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或省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职业、专业(工种)考核大纲,组织进行理论和技能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省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就业培训结业证书》。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经费补贴
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开展再就业培训可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再就业率,根据不同专业工种,按核定收费全额补贴或按实际减免额给予补贴,具体补贴金额可在培训专业招(竞)投标时或《再就业培训协议书》中确定。
六、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培训能力投标并承担培训任务,不得转包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有转包行为即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定点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乱收费,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并责其退还所收费用。
附件:1.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申报表(略)
2.再就业培训协议书(略)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停止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养老保险费用和违规费用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印发《江苏省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