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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总工会 劳动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营企业协会
【颁布日期】:1998-3-30
【法律文号】:苏工发[1998]21号
【执行日期】:1998-3-30
江苏省总工会 劳动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营企业协会
苏工发[1998]21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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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全省私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协会:
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省的私营企业在经济总量、从业人数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私营经济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省私营经济发展势头良好,私营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进展很快,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却相对滞后,截止1997年底,全省私营企业工会已建1万多家,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建立了400多家,远远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近几年来,私营企业劳动争议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促进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加强私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私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特别是《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运行市场化、主体明晰化、类型多样化和形成契约化的趋势。由于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不强,行为不够规范,近几年来,我省劳动争议呈直线上升趋势,集体争议、停工怠工、集体上访等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也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劳动争议调解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工会组织、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认识加强私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基层为主、预防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依法维护职工和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私营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步伐。组织建设是企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基础,鉴于目前私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偏低,大量的劳动争议不仅不能在基层得到 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也增加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压力。建立健全调解网络,筑起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成为当前加强私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首要任务。私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的配备和组成要严格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加快私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步伐,力争今年底组建率不低于私营工企业工会建会数的50%,初步形成私营企业的争议调解工作的网络。
三、组织开展创建合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创建合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活动,有利于促进私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是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的一个有效途径。私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业务学习制度,研究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公正地做好本企业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对私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各地在抓好私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工作的同时,加强对私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对劳动争议委员会成员要进行业务培训、案例研讨分析和工作交流,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各级工会组织、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建立会商联系制度,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心协力,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努力开创我省私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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