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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2-12-25
【法律文号】:青劳[1993]第15号 【执行日期】:1992-12-25
青岛市劳动局
青劳[1993]第15号
【字体:  
转发山东省劳动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局、市直各单位、省驻青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按[1988]青劳险字第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1971年底前工作的长期临时工亦可按鲁劳发[1992]578号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金。
  二、计发离退休金的连续工龄,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当年起按年限计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92]11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办理。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之年份起计算。增加离退休金的连续工龄,不包括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等工作折算的连续工龄。
  三、1993年1月1日后离退休、退职人员,从离退休、退职的下月起,按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加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退职金的10%。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退职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四、由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为企业工资制度的企业性公司,其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金仍按青岛市劳动局、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四部门《关于部分供销公司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通知》(青劳薪[1990]5号)文件规定精神办理,即:企业性公司改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增加待遇按企业的现行规定执行,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增加待遇,仍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五. 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由企业按规定填写《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花名册》和《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审批(汇总)表》一式四份,按下列程序审批:市直属企业、市计划单列企业和市区内的省属企业报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批;市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批,报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签章;各市、区所属企业和驻地省属企业由各市、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批。企业按上述程序审批增加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到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参加社会统筹。
  六. 各市、崂山区、黄岛区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先从统筹基金结余中解决,不足的从1992年收缴的合同制养老基金自留部分解决,自留部分不足的由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统一调剂解决。
  七. 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工作于二月底结束。此项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区和企业主管部门填报《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审批(汇总)表》,其中:各市(区)属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分别填报,于3月5日前报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审批表》经审批后存入职工档案。
  八、县以上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该转发文件请在网上“地方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199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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