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本省的残疾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接受就业业务。 第四条 提倡残疾人多>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社会各方面应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业务机构具体开展残疾人劳动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收取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一名盲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业务机构如实填报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总数,确定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九条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业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