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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3-11-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字体:  
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试行办法

    我省普通教育事业分布面广,原来的基础差、底子薄,文化大革命中又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校舍少、危房多、设备缺的状况很突出。为了实现中央提出的在八十年代普及初等教育的任务,进一步发展各级各类普教事业,迫切需要改善办学条件,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通过多种>道切实解决经费问题。国家要逐年增加普教经费,厂矿、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都要集资办学,还应鼓励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集资办学和私人办学。为了统一认识,消除思想障碍,克>现存的某
些混乱现象,使集资办学的工作有章可循,特对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来源
    (一)从国家和地方财政中安排
    省、市、州、县(区)各级政府、地区行署,都应从地方机动财力中逐年增加普通教育经费。省对地、市和地、市对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分配各地的普教经费基数应如数安排,条件好的地方还应多安排,不许层层截留和挪用。今后地、市、州、县财政要随着
财政收入增加而增加教育经费。每年新增教师所需经费、教师公费医疗费差额以及在包干项目内还需增加的事业经费,均由地、市、州、县财政按实增拨。
    为尽快改变我省中小学办学条件很差的状况,省政府决定今年增拨改善办学条件的专项补助>千万元。今后五年内,每年都视财政情况安排改善办学条件的专项补助经费。各市、州、县,各地区,也应拨出相应的专项经费。同省拨的专项经费一起,统筹规划,分期分批,逐年重点改善
一批教师进修院校、师范学校和中小学办学条件。
    中央和省过去作出的关于从地方机动财力等经费>道中划给普教经费的有关规定,应当继续贯彻执行,现重申并补充如下:
    1.从地方农业税附加中拨给普教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还应高于这个比例。
    2.从城市维护费(包括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国家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费)中,安排百分之十左右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房屋修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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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工省级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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