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为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精干、廉洁、高效,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辞职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二)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三)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支援贫困地区、边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期限未满的; 4、未满最低业务年限的; 5、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四)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并在半个月以内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4、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同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审批后的《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审批机关存一份,分送呈报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存一份,存入辞职人员档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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