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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1992-8-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事厅
【字体: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全民所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辞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辞职,是指辞去现单位工作,包括保留或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两类。
    第四条   辞职应当遵循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在地域、所有制、部门、行业、单位的分布结构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利于发挥其专长和流向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时不具有第六、七条所列情况的,所在单位应当同意辞职:
    (一)从较大城市到较小城市或从城市到农村工作的;
    (二)从较发达地区到一般或贫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国家机关到同一地区非国家机关,或从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到同一地区一般或较小的全民所在制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实体、社会公益事业等单位工作的;
    (四)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富余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到同一地区较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工作的;
    (五)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所在单位不予调整或近期确实难以调整,且流向合理的;
    (六)以县以上各级政府主考机关考核录用为机关工作人员,原单位不同意调出的。
    第六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第五条 所列情形,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辞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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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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