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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6-30
【法律文号】:青劳[1995]142号 【执行日期】:1995-6-30
青岛市劳动局
青劳[1995]142号
【字体:  
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退职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部队驻青有关企业:
  根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精神,为保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办理职工退休、退职的审批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正常退休和按特殊工种退休
  (一) 企业应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正常退休的审批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办理增加退休费手续时,企业需持退休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工资档案、退休审批表和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到社会保险部门审核。驻市内四区的企业,由市社会保险部门审核;驻其他市区的企业,由所在市区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予增加退休费。
  (二) 企业为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须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批。报批时应同时上报本人档案、居民身份证和证明该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有关原始材料。驻市内四区的企业由社会保险部门审批,驻其他市区的企业,由所在市区社会保险部门审批。
  二、 因伤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
  (一) 职工因病、伤要求退休退职的,本人须写出书面申请。企业应根据职工病伤情况填写《企业病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企业病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连同被鉴定人员的书面申请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报医务鉴定机构。驻市内四区的企业,报市医务劳动鉴定办公室;驻其他市区的企业,报所在市区医务劳动鉴定办公室。
  (二) 市、区(市)医务劳动鉴定办公室应每月组织一次鉴定。鉴定时提前通知企业,企业应派专人参加病伤人员的鉴定。被鉴定人员须携带本人以往病历、X光片、CT片及各项病理报告,供鉴定时参考。
  (三) 市内四区负责医务劳动鉴定的指定医疗单位有:青医附院、市立医院、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青纺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防疫站。
  其他市区自行确定鉴定医院。
  (四) 市、区(市)医务劳动鉴定办公室,应根据医院医务鉴定专家组成的鉴定结论和国家鉴定标准,确定被鉴定人的伤病残等级。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方可批准办理退休、退职。
  (五) 鉴定收费按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148号)执行。
  三、 为配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凡属青政发[1995]44号文规定的特困范围的企业,符合工龄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在生产岗位上难以安排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提前退休,本人须写出书面申请,并按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办理。
  四、 各级劳动部门要按本通知的精神严格把好退休、退职审核审批关。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动年龄、伪造档案、搞假证明提前退休的,不予增加退休费,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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