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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8-7
【法律文号】:青劳[1995]166号 【执行日期】:1995-8-7
青岛市劳动局
青劳[1995]166号
【字体:  
关于城镇私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及缴费手续的通知

  各私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就城镇私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及缴费手续通知如下,请执行。
  一、 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范围问题
  凡在企业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全部从业人员(包括从国营、县以上集体企业招聘的人员,不含返聘的离退休人员),都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问题
  青岛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协会《关于城镇私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1995]79号)下发前已经成立的私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填写《青岛市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卡》一式两份,于8月底前报所在区、市私营企业协会,审核后,企业留一份,协会留一份。企业持经协会审核的《登记卡》和《工资基金管理簿》,按《通知》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通知》下发后成立的私营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同时填报《青岛市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问题
  私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应于每月10日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支票,填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申报表(代收据)》,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第一次缴纳时应持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同时应填报《青岛市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办理缴费手续。以后缴费中从业人员有增减变化时,企业应持从业人员招工手续或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同时填报《青岛市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变更表》,于每月20日后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次月按变更的情况办理缴费。
  四、支付基本养老待遇问题
  从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符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企业填报《青岛市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报企业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其中,驻市内四区企业报青岛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批。
  支付养老待遇的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负担。企业每月填报《企业支付离退休(退职)金申报表(代收据)》经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查后,拨付费用。
  五、其它
  1. 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拨付养老金的凭证和依据,企业应妥善保管。
  2. 企业应为每一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台帐》,并设专人填写和保管。
  3. 从业人员人手一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终身使用。手册中社会保险号码为从业人中身份证号加一位检验号。检验号由青岛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确定。保险手册编号由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编排确定,为终生不变号码,不随从业单位的变更而改变。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本人审核盖章,企业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查校注,交从业人员个人保存,重新从业的,交企业保存。
  上述各类表、册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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