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企业,各有关企业: 根据《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支付和管理等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基本养老保险缴纳 1.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和本企业退休人员上年度离退休费总额(1994年9月底以前支出的费用)两项之和为基数。对从业人员变动比较大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费基数。 2. 从业人员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收入应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同一口径。 3. 企业和从业人员本人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基数以及从业人员本人缴纳比例的变更时间每年4月份(1995年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推迟到1996年4月)。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持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会计报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缴费基数。其中,驻市内四区的企业由青岛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审核时,企业须同时填报上年度《从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花名册》。逾期未审核而影响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罚收滞纳金。 4. 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应从财政停拨经费之月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转制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5. 企业新招收从业人员后,应从招收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招聘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到企业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手续,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暂行规定》实施前企业招用的农业户口的临时性人员,从《暂行规定》实施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 转业复员军人分配到企业工作,企业应从启薪之月起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军龄和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7. 企业和从业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青劳[1994]195号文件规定补缴。其中1995年1月份以后补缴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企业应同时按月办理缴费手续。从业人员按欠缴年度本人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补缴。 8.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从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离退休时,应将这部分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齐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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