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9-29
【法律文号】:青劳[1995]208号 【执行日期】:1995-9-29
青岛市劳动局
青劳[1995]208号
【字体:  
关于贯彻《青岛市城镇企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区劳动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企业,各有关企业:
  根据《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支付和管理等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基本养老保险缴纳
  1.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和本企业退休人员上年度离退休费总额(1994年9月底以前支出的费用)两项之和为基数。对从业人员变动比较大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费基数。
  2. 从业人员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收入应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同一口径。
  3. 企业和从业人员本人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基数以及从业人员本人缴纳比例的变更时间每年4月份(1995年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推迟到1996年4月)。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持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会计报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缴费基数。其中,驻市内四区的企业由青岛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审核时,企业须同时填报上年度《从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花名册》。逾期未审核而影响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罚收滞纳金。
  4. 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应从财政停拨经费之月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转制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5. 企业新招收从业人员后,应从招收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招聘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到企业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手续,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暂行规定》实施前企业招用的农业户口的临时性人员,从《暂行规定》实施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 转业复员军人分配到企业工作,企业应从启薪之月起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军龄和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7. 企业和从业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青劳[1994]195号文件规定补缴。其中1995年1月份以后补缴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企业应同时按月办理缴费手续。从业人员按欠缴年度本人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补缴。
  8.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从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离退休时,应将这部分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齐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