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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3-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云南省人民政府
【字体:  
云南省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以下称华侨、港澳投资者)在云南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云南投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维护和保障华侨、港澳投资者举办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云南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除适用本规定外,还享受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场地使用上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场地使用费可以按我省规定标准的下限缴纳。
    (二)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由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除昆明市五华、盘龙两城区和东川市、玉溪市、曲靖市、>雄市、大理市、个旧市城区的繁华地段外,自企业开业之日起,一般企业5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8年内免收场地使用
费。在免收场地使用费期满后,凡当年出口值占当年产值60%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减半征收当年场地使用费。
    第六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云南的部分行业和地区投资的优惠待遇:
    (一)在磷化工业、橡胶加工业、钢铁和有色属工业、林纸加工业和高技术产业投资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至15年;除昆明市五华、
秀龙两城区繁华地段外,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免征场地使用费8年至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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