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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4-6-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维护社会稳定,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工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五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六条   贵州省总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发展和加强同国(境)内外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凡符合工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都应建立工会。
    上级工会有权到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宣传工会法,依法指导并帮助建立工会,开展工会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撤销、合并或归属其它工作部门。未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不得改变工会组织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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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琼山市商业工会工作委员会)诉(琼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本省相关法规
·贵州省工会条例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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